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2013年2月-2014年9月,以其姐名义,以委托贷款形式向发行人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8.5%。2015年9月-12月,再次通过上述方式向发行人贷款2,500万元,年利率4.5%。且报告期内存在代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垫付费用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并由他人出面实施的原因,相关资金来源是否合规;(2)认为委托贷款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存在显著差异,贷款利率公允的结论是否适当;(3)发行人现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够防范内部人控制情形;(4)是否存在非正常融资行为,是否与其他企业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
发行监管部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