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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库存制度发布实施,企业库存考核3次不达标将进黑名单(2)

2017-12-08 09:27:0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同时,《指导意见》还对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试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显示,最低库存分为区域存煤标准、电厂存煤标准和特殊时段标准。

按照区域存煤标准,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

规定称,为确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电力企业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储工作,确保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烧褐煤的电厂的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提高5天。

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燃煤电厂库存量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最低库存量的一倍,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最高库存量可再适当上浮10-20天。

《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原则,考核对象、主体、内容和方式,考核组织,奖惩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为,要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的信用数据采集工作,并纳入企业信

用记录。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为落实好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结合地方实际,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红名单”,并在资金奖励、计划电量安排、储煤设施改造、资源

运力衔接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对于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重点关注名单,进行重点关注和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考核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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