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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库存制度发布实施,企业库存考核3次不达标将进黑名单

2017-12-08 09:27:0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12月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的通知。

《指导意见》强调,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是保障上下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考核办法》中提到,将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制度,企业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将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早在8月底,国家发改委曾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和《考核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对于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山西同煤集团一座矿井生产出大量的煤炭。 资料图 韦亮 摄  

《指导意见》指出,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以下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期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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