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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打新投资者管理细则修订:不按时缴款一次就上半年黑名单(2)

2017-11-25 02:18:0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举例来说,如果同一个投资者,用了好几个账户进行网下申购报价,或者是没有按时把认购资金足额交掉,发生一次,就上黑名单半年,一年内发生两次,就得在黑名单上待上一整年。

从修订后的管理细则具体条文来看,新老版本的改动包括以下几点:

1,旧版第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五条所述六类机构投资者外,其他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可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协会推荐注册。证券公司应负责对所推荐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所推荐的网下投资者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新版中,除了对券商的责任要求,还增加了一项对投资者自身的要求:“网下投资者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注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新增了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定明确的推荐网下投资者注册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机制,确保网下投资者的甄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

证券公司设定推荐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定价能力、信用记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

3,新增了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证券公司对推荐的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不具备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的,应当及时向协会申请暂停其网下投资者的资格。”

4,旧版第十五条中,规定网下投资者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协会填报年度统计表,这一日期节点被改成了每年第一季度前。此外,新增一句“对于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协会将取消其网下投资者资格。”

5,新增第二十二条:“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业务规范》要求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6,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证券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证券公司在网下投资者选定和推荐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协会将依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7,网下投资者资质证明文件表中,机构投资者增加“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登记证明复印件等”;配售对象资质证明文件表中,配售对象类型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质证明文件增加“最近一个月末托管人出具的资产估值1000万以上的报告”、“最近一个月末沪深证券账户资产1000万以上对账单”、“首次交易日期查询记录(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等注册材料。网下投资者评价标准明细表的内容则保持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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