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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打新投资者管理细则修订:不按时缴款一次就上半年黑名单

2017-11-25 02:18:0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11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修改后的管理细则将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现行的管理细则是由协会在2016年1月11日发布。

经证券业协会梳理,主要的修改来自三大方面:

第一,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结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增加了证券公司应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等内容。

第二,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明确主承销商应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网下投资者的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完善自律处罚体系。对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免予处罚。

新规指出,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违规情形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对于网下投资者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哪些情形会有可能上黑名单?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业务规范》后发现,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别包含了12种和4种可能的违规情况。分别是,使用他人账户报价;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网上网下同时申购;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委托他人报价;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以及,不符合配售资格;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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