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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跑步”进入十万亿元时代(3)

2017-09-20 10:51:26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从私募管理人规模分布看,超过八成的私募管理人规模低于10亿元,其中绝大部分低于5亿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管理规模的共1.78万家,平均管理基金规模为5.74亿元。超过100亿元规模的私募管理人仅有169家,50亿元至100亿元规模的私募管理人为210家,1亿元至5亿元的有3641家,0.5亿元至1亿元的有2034家。

业内专家表示,剔除区域经济发展因素,在这些结构性问题的背后,主要与私募基金自身的信托关系不清晰、投资功能与融资功能不清晰、市场化信用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因素有关。反过来看,那些信托关系落实较好、投融资功能清晰、市场信用机制健全的地区或城市往往能带动私募基金更好、更快地发展。

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认为,信托与委托关系不清晰,导致部分行业实践脱离了信托关系的有效约束。委托关系只要不存在欺诈或重大过失等限制性条件,管理人在持续性管理运营中,并不承担忠实于投资者的法定义务。这可能导致潜在非法私募等现象的出现;投资功能与融资功能不清晰,监管重心与实践不匹配,部分泛私募资产管理“兼营”投资与融资活动时,必然产生监管空白和套利,增加金融系统性风险;市场化信用机制不健全,“信用依附”削弱“风险自担”的投资文化。个体信用约束严重不足,在资金端表现为“刚性兑付”产品从银行延伸至信托、资管,在资产端表现为对基础资产缺少合理的风险定价,“风险自担”约束达不到实效。

要解决这些问题,实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应从市场制度与市场行为不匹配的视角思考。洪磊表示,从法律层面看,应当修订完善《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充分发挥特别法的专业价值,将各类资产管理纳入统一规范,根据本质特征确立各类资管活动的法律属性、活动边界与行为规范,为行业统一监管奠定法理基础。

洪磊表示,从监管层面看,要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决策与协调职能,统一资产管理的上位法要求,实现功能监管。从市场层面看,要推动现代化行业治理体系,建立市场化信用体系与信用文化。要以个体信用的积累、运用为基础,逐步推动个体信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打破市场与监管博弈和监管套利的怪圈,推动市场主体回归行业本质,以持续的专业性和真正有价值的创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