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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版私募管理新规拟列出具体罚则:罚谁罚多少有了详细规定

2017-08-31 11:01:4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8月30日晚间,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这次暂行办法发布,将原来基金业协会的一些规定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效力大大提高。”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瑞强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

此次展开意见征求的文件,由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起草,各界可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出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制定本条例是旨在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最大亮点:新增十三条具体处罚规定

就内容来看,文件共分为11章58条,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定义,并涉及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环节,以及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等方面。

其中,最大的亮点要数第十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中共列有13条细则,对应不同的违反条例情况,给出不同的具体处罚规定。

例如,文件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如果违反,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这一点,文件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做出了10点明确界定。做不到的话,私募机构都会受到相应处罚。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编制定期基金报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