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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贝蕾传销受害者自述:赤脚在野坑里日晒雨淋,1万块赎回家(4)

2017-08-09 09:08:2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瀛海学校,”田晓伟发了这个定位,还附加了载他的黑车的车牌号。后来他得知,父母来到天津静海区公安部门报案,但是警方和父母来找过,没找到他们。

田晓伟的逃生计划落空。

至今他对此很困惑:“我父母人生地不熟可以理解,为什么警察也找不到?”

也不知是不是巧合,他父母在当地坐出租车时,司机提醒,当地有“反传销协会”可以联系帮忙找人。

通过引荐,他父母认识了这个“反传销协会组织”的人,对方表示需要交1万块钱才会帮忙。交钱后,对方让他父母提供了一则寻人启事,以及个人照片等信息。

但是这个联系人究竟是反传销协会的人,还是“蛇鼠一窝”,是专门收钱“捞人”的人,田晓伟至今也不是很清楚。

6月中旬,又是同样的两个人,又是同样的一部黑车,田晓伟稀里糊涂被带到一家“惠民医院”门口,他的父母在那边等他。一下车,黑车迅速开走了,车里其他人并没有与他的父母打照面。

虎口逃生后,他回河南老家考驾照了——这也是无奈之举,因为两个月没上班。原本的工作单位默认他已经主动离职了。

回家后,他数次报案,但是河南警方表示不在辖区范围内,而天津警方也要求他去天津现场报案。

然而,田晓伟认真地说:“那个地方,我再也不会去了。”

传销还是绑架?

“这不是传销,这是赤裸裸的绑架勒索,”田晓伟认为,单单指控传销远远不够概括这些人的罪名。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律师马朗对澎湃新闻表示:

敲诈勒索罪中的行为人是通过向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胁迫,使其陷入恐惧,进而获取财物,强调的是暴力或胁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恐惧心理,侵害的法益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

而组织、领导传销罪中,行为人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加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的层级,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强调的是利用欺骗性的方法诱导被害人加入组织,进而间接获益。

就本案而言,马律师表示,行为人针对被组织者实施的既有胁迫行为,也有暴力行为。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方面并不包括暴力行为,因此,本案中的暴力行为显然超出了该罪的评价范畴。此外,尽管两罪中都有胁迫行为,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胁迫,其程度一般不如敲诈勒索罪严重,两罪中胁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相较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直接针对被害人财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胁迫,并不直接对应被害人的财物,而是迫使已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借此间接获取利益。换言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在此期间对被组织者实施敲诈勒索,是性质不同的两个独立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又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如果涉案行为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期间又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的,则按照敲诈勒索罪和诅组织、领导传销罪两罪并罚。马律师表示,就本案而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敲诈勒索财物1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可能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刑法数罪并罚规则确定最后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