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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有盲区纠纷处理难 地下停车场安全隐患咋这么多(4)

2017-08-02 09:23:32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在赵佳欣看来,此事应该由停车场负责,“但是商场的负责人明确对我说,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收费的依据是提供了车位,车辆被剐蹭需要去找肇事方,并且商场一直在帮我调取监控录像。按照商场的态度,这件事就好像发生在马路上,而不是发生在商场的收费停车场里”。

最后的解决方案是,赵佳欣把车送到4S店,花了500元维修,“因为金额不大,不值得出保险”。

《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地下停车场发生纠纷后,在处理过程中,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对此,北京律师庞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车辆驾驶人与地下停车场的管理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在停放期间,如果车辆因第三人原因遭受损坏,车主或车辆驾驶人可依据合同法向地下停车场管理方索赔,地下停车场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方追偿。

庞伟说,不过,即使是依据合同法处理,目前仍存在分歧,即场地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之争。

2015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判决。

在上海市一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原告车辆在被告的地下停车场内受损,由此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车辆钥匙由原告自行保管,被告根据停车凭证计时收取停车费后即对停放车辆予以放行,并不对停放车辆及驾驶员的其他情况予以审核,此种情形并不符合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应有的控制及占有特征。另外,根据被告每小时收取7元停车费的实际情况,不应当推定被告订立合同之本意中包含愿意承担保管车辆的较重义务。法院最终认定为场地租赁合同关系。

不过,也有法院认为,将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车辆完全置于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之下,构成交付,故而认定为保管合同。

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45号判决书中,原告车辆在被告停车场中丢失,由此产生诉讼。原告将车辆停放在被告经营的停车场,案涉车辆完全置于被告的管理之下,并不存在被告将案涉停车场交付原告使用、收益,原告自行管理车辆的情形,且原告就其停放车辆的行为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停车费,故双方之间成立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

两种合同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涉事停车场对车辆事故负有的责任比例。在场地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之下,涉事停车场一般只承担30%左右的责任;在保管合同关系的认定之下,涉事停车场几乎承担全额责任。

关键词:地下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