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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委联合出手 失信房地产企业及个人将被惩戒(2)

2017-07-27 13:49:45    中宏网  参与评论()人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3.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4.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6.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7.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19.依法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予以关注。

20.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1.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2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24.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25.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26.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7.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其他惩戒措施

28.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2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