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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胜百”案公司高管获刑8年(2)

2017-07-22 09:19:59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华伟等12人以易胜百公司、安华联合资本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用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中周华伟、黄振弟、郭秀成等9人涉案金额巨大。黄振弟系易胜百公司及安华联合资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华伟、郭秀成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三被告人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其余几人应对各自的销售数额承担责任。

综合全案,法院一审判处周华伟、黄振弟、郭秀成有期徒刑8年,谢光贞有期徒刑7年,其余涉案被告人也分别被处以不等的刑罚。法院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相关经济损失,发还投资人。

不服上诉二审裁定驳回

一审宣判后,周华伟、郭秀成、谢光贞等人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其只是易胜百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高层管理人员,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除领取工资外,未分得任何钱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周华伟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裁定驳回周华伟等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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