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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控制类股东持股拟锁定5年 险企股权监管加码(2)

2017-07-21 09:28:29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控制类股东,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更严。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的、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险企持续经营的、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以及存在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等行为的均不能成为控制类股东。

股东持股要求更细化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从数量、资金来源、股东行为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

数量方面,除经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外,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5%。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在获得股权的资金来源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人应当使用合法自有资金,且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以及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

在股东行为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保险公司需要采取增资方式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股东负有增资的义务。不能增资或者不增资的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控制类股东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期限从3年增至5年,战略类股东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期限由两年增至3年,“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修改为“自成为财务二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一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当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时,保险公司股东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价值占该股东总资产二分之一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关于股东资质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对于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当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权的5%、10%和20%时,应当自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批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持股比例修改为5%、15%和30%,应当自交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书面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批准。

专家指出,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的股权将更趋分散化,同时保险公司高管的话语权会有所增强。对于正在排队申请保险牌照的公司,如果核心主业不突出、股东实力不足,获批的难度将加大。(作者:程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