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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控制类股东持股拟锁定5年 险企股权监管加码

2017-07-21 09:28:29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险企控制类股东持股拟锁定5年 险企股权监管加码

征求意见稿“升级”

保监会20日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而去年底发布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3年内”。战略类股东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期限由两年增至3年。财务类股东的持股期限也做了细化。

股东拟分为四大类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股东分类由原来的三类变为四类,持股比例、资质条件等方面也有一些调整。一是将财务类股东(持有股权不足10%的股东)拆分为财务一类(不足5%)和财务二类(高于5%不足15%)。二是将战略类股东的标准由“持有股权高于10%不足20%;或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修改为“持有股权15%以上,但不足30%”。三是将控制类股东的标准由“持有股权20%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股权虽不足2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修改为“持有股权30%以上;或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此次征求意见稿修改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一类股东。

资管信托持股比例不超5%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一类股东。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分析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将限制自然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间接控股保险公司。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股东的要求有所提高。财务二类股东新增“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的条件,战略类股东净资产门槛由2亿元提高至10亿元,控制类股东净资产门槛也由2亿元提高至10亿元。投资人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新增“层级简单,结构清晰”等要求,并且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分析人士表示,这旨在避免持股人不清晰、股权代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