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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会长:正探索私募会员信用积累标准,拟全行业推广(3)

2017-07-06 11:19:0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集环节,以基金合同为载体,管理人与投资者的相互博弈;三是在投资运作环节,以信息披露为载体,资本市场买方与卖方的相互博弈。基金业协会的工作重点就是提供透明的登记备案标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有效的事中事后监测处罚,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让市场主体行为真正回归市场,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

的焦点从监管部门回到自身信用声誉、客户利益和实体经济需求。

早期投资和创业投资从源头开始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与并购投资、证券投资共同构成全周期资本形成链条,是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基金业协会一直高度重视早期、创投基金的发展,在提供差异化管理与服务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

我们也注意到,社会对早期、创业投资还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与偏见,一些政策还没有充分照顾到早期、创业投资的内在特征与发展需求。未来,基金业协会将加强专项服务,全力推动早期、创投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创业和实体经济。协会已经成立了私募基金服务部,随着人员逐步到位,各项服务工作将渐次展开。

一是发挥专业委员会行业治理价值,树立行业规范发展新形象。早期投资专业委员会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是最新成立的两个专业委员会,委员里大伽云集,代表了我国早期投资和创业投资的核心竞争力。我们寄希望于两个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智库的作用,持续研究行业自治和专业化发展相关问题。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内外

部专业论坛等机会,积极开展媒体交流,传播早期、创投行业的价值观,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参与早期、创业投资,树立行业规范发展新形象。

二是在登记备案中全面落实《基金法》要求,推动“三类股东”问题 妥善解决 。关于“三类股东”问题,协会已经积极反映,提出了解决思路,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已经在个案上取得成功突破。应当认识到,IPO要对公众投资者负责,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性有严格要求。由于私募产品接受规范监管的时间较短,各类私募产

品真实形态复杂,明股实债、变相融资问题,层层嵌套、持有人权利不清问题,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职责错位问题等多有出现,如果违背《基金法》的诸多做法得不到规范,自然也很难享有《基金法》提供的支持和保护。基金业协会将从登记备案开始,严格按《基金法》要求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管理,保证机构产品信息规范透明、真实有效,在此基础上推动“三类股东”问题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