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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全面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2)

2017-07-05 12:35:3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此次《规则》修订稿有别于原《规则》的最大亮点,就是在现有程序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

比如,《规则》修订稿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应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过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规则》修订稿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等一并进行。这个规定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

专章细化信息公开

此次《规则》修订稿另一个亮点,就是设立专章,细化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

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建议制定价格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建议价格、依据和理由等。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定价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

定价机关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时,可以选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听证、实地走访等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定价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

《规则》修订稿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这条规定也是原有《规则》没有而新增添的规定。

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则》修订稿的出台,发改委下大力气征求各方意见。2016年11月,发改委召开全国法制工作座谈会专门听取各省级、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今年2月,发函征求了45个国务院部委办局、31个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28个委内司局的意见。今年4月和5月,发改委两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经济法、行政法领域和经济学、价格管理领域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发改委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并对稿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报北京7月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