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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全面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

2017-07-05 12:35:3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国家发改委全面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

政府定价应开展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本报记者万静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及时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全面推进依法治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和范围,健全规范制定价格的程序,提高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规则》修订稿明确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限定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而《规则》的最大亮点,则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

政府定价更加审慎

此次《规则》修订稿,除了明确政府定价的范围是“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还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定价的审慎性。根据工作实践以及减少具体定价事项的要求,强化定价机制,同步规范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的程序,提高定价机制的严肃性、规范化。

《规则》修订稿第十六条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机构和工作规则,由定价机关规定。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一)制定价格事项是否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二)制定价格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政府定价机制更加审慎,表现在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方面。根据《规则》修订稿,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明确规定制定价格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严格加强监管。

据悉,自2014年11月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监管、优化服务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加快价格改革的各项措施均已顺利实施。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放开、下放了56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放开绝大多数药品和大部分专业服务等40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省级4项,移交部门1项,指导各地放开11项。与2001年中央定价目录相比,具体定价项目减少了80%左右。

健全政府定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