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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许下的诺言实现了吗——聚焦上市公司失信行为(2)

2017-06-30 09:36:42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有承诺就必定会有失诺,这本无可厚非,但不少上市公司的承诺显然并不完全是基于公司自身发展前景做出的理性承诺。在深圳紫金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陈绍霞等业内人士看来,失信的承诺,少部分确实是因为客观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但更多的是与股价“忽悠”有关。

“上市公司没有兑现的承诺,大多数都是‘忽悠’。”陈绍霞说,“千亿市值”等宣言实际上有很强的诱导作用,在以散户为主体的A股市场,类似的“豪言壮语”在一定时间内很容易推高股价,引发散户跟风,最终实现公司股东的套利等。

很多落在文字上的承诺未实现时,上市公司也会给出相应的解释。如,斯太尔曾承诺2014年至2016年扣非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不达标则以现金补偿,但斯太尔从未完成过业绩目标。日前,斯太尔公告解释,受行业低迷影响,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不足以支撑业绩补偿款。

此类承诺很多是溢价收购时许下的,随着资本市场慢慢回归价值投资,便比较容易出现失信。华安证券分析师吴海滨认为,并购中估值增值率越高,承诺的业绩增长率也就越高,对业绩的实现形成巨大压力,高增长泡沫破灭后,不少公司便难以顺利兑现承诺。

业绩承诺失信还可以理解为承诺方对公司发展的盲目自信,但有些上市公司做不到承诺时,却将“锅”甩给短期市场波动、资本市场形势变化,特别是当这种甩“锅”行为责任方原计划是增持股票的时候,就令人无法理解了。

如,宝光股份去年发布公告,其第二大股东西藏锋泓将在12个月内增持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无限售流通股。然而,今年6月24日,宝光股份公告称,鉴于资本市场与制定增持计划之时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及近期股市大幅下挫,西藏锋泓基于未来风险考虑,决定终止增持计划。

加强监管让失信主体得到应有的惩罚

不管是经过交易所发布的承诺,还是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公开场合的许诺,在投资股票就是投资预期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理应慎重对待承诺事项,不可随意更改,对未完成承诺的责任主体,理应受到更加严厉的监管。

“投资股票就是投资企业的未来预期,如果上市公司给市场以不切实际的高预期,就会使投资者误判公司价值,诱引投资者特别是散户,以高价为部分人的利益买单。”陈绍霞说。如,宝光股份在公布增持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录得9.4%的涨幅,报收28.98元,而截至6月28日,股价已跌至13.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