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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33项收入可免税或减税:包括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

2017-06-30 09:36:41    微信公众号“央视财经”  参与评论()人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免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2.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4.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

5.工伤保险免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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