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天然气全环节价格监管体系建成 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2)

2017-06-23 09:32:45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郑新业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继2016年对管道运输环节建立起价格监管规则以后,国家进一步对下游城镇燃气配送环节建立起价格监管规则。这意味着天然气产业链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市配气管网等各垄断环节均建构起较为完善的价格监管制度框架。

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指出,跨省长输管道、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城市配气管网分别是天然气供应的“主动脉”“主要血管”“毛细血管”。随着价格监管完整体系的形成,价格管理部门应将重心放在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上来,把改革举措进一步落实到位。

标杆成本有利于提升效率

根据《指导意见》,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收益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制定配气价格。

其中,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包括企业使用和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同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记者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并于明年6月底出台。

思亚能源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李遥表示,按照《指导意见》,天然气公司的售气和接驳费用都是属于其他成本,不属于配气成本和准许收益。因此,天然气公司今后应该会进行售气、配气、接驳三块业务的财务分离,使成本核定更规范化、透明化,避免“一本账”。

《指导意见》还指出,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气成本。

“标杆成本的制度设计,对于激励企业降本增效和提高行业效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李遥说,过去的输配气价格采用成本加成模式,输配气企业对成本不敏感,一些谨慎投资、精细管理的公司反倒认为自己“吃亏了”。有了标杆成本以后,低于标杆成本的优秀企业可以将多余利润拿出来和终端用户共享,这是一个多赢的格局。

关键词:天然气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