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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收购未通过证监会审核,或聘用资格不符的评估机构

2017-06-23 09:29:0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6月21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2次会议审核结果显示,其中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获通过。对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其中介机构资格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今年4月,证监会发布了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目录和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目录。

公开资料显示,有关此次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包括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券、法律顾问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标的公司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中企华”)、矿业权评估机构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山西儒林”)、土地估价机构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国昇元”)。

在上述中介机构中,山西儒林和山西国昇元并不在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目录中。

不过,山西焦化此前发布的公告称,本次交易已聘请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采矿权评估等,相关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资产评估结果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采矿权评估结果经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标的资产的购买价格以经核准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