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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规定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准 人大常委会审查要求清理(2)

2017-06-20 09:38:22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中国建筑业协会在函中称,该规定不利于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中国建筑业协会还认为,通过地方立法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运用于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合同法把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作为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此规定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

法工委:部分地方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

近日,澎湃新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求证获悉,他们已按照备案审查的有关工作要求,向建议人中国建筑业协会反馈了审查意见。

澎湃新闻在反馈函中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收到中国建筑业协会来函后,他们对有关审计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并依照立法法规定对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征求了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最高法等多家单位的意见,并赴地方进行了调研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反馈函中称,经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我们已将研究意见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目前,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自行清理、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函中表示,将持续跟踪清理、纠正情况。

关键词:审计建筑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