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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规定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准 人大常委会审查要求清理

2017-06-20 09:38:22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多地规定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要求清理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匡本熙 来源:澎湃新闻

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提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一条备受建筑行业诟病的规定,正在全国范围内清理。

该条规定存在于多地涉及审计的地方性法规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6月16日,澎湃新闻从中国建筑业协会获悉,他们已于近日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反馈函。在反馈函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该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多地规定政府项目工程款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

2015年5月,中国建筑业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送了一份《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

在函中,中国建筑业协会称,近年来,北京、山东等1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如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24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当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北京等地的审计条例还要求,承发包双方“应当”把此规定列入合同条款。如2012年10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审计条例》第23条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双方应当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江西等地的审计条例则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中国建筑业协会认为,如果通过审计发现确有对工程结算款高估冒算行为,甚至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撤销、无效等有关条款,或按照相关法律移交法院审理。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不仅不合理,也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持。

关键词:审计建筑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