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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晋浙试点监察官制度 与监察委有同等权利

2017-06-15 09:02:11    新浪综合  参与评论()人

京晋浙试点监察官制度

监察官有监督调查处置权;浙江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适用范围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随着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监察官制度也浮出水面。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连续发文,披露了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试点情况。继京、晋表示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更明确表态,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将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

监察官有监督调查处置权

在上述报道中,北京、山西都表示在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昨天刊发的对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的报道,提供了更多内容。

文中提到,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关于监察官的设置,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曾对新京报记者介绍,监察委是一个独立于“一府两院”的机构,机构由人大产生,人员由人大任命,其行使的职责是国家监察,因此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称作监察官,这就像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一样。

监察官有什么权力?李永忠说,监察委的权力,就是监察官的权力。依据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试点决定,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有12项履职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专家建议制定监察官法

检察院和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我国已制定《检察官法》、《法官法》。李永忠认为,建立监察官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要制定监察官法,用法律把制度规范下来。

记者了解到,《检察官法》《法官法》分别对检察官、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考评委员会等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