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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联合发文支持“飞地经济”发展(3)

2017-06-02 16:04:47    中国证券网  参与评论()人

四、规范指标统计口径和方法

(十一)在统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园区各项指标由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核算和发布。

(十二)在政府内部考核时,对于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进出口额、外商投资额等经济指标,允许合作方综合考虑权责关系和出资比例,以及能源消费、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因素,进行协商划分,仅作专门用途供内部使用。园区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现行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考核。

五、加快统一市场建设

(十三)支持合作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逐步探索行政许可跨区域互认,推进转移企业工商登记协调衔接。

(十四)支持合作方开展质检、通关、市场执法等领域的标准对接和结果互认。

六、支持在各类对口支援、帮扶、协作中开展“飞地经济”合作

(十五)在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对口协作)中,支持援受双方发展“飞地经济”,积极发挥市场机制,探索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鼓励援助方输出成熟的园区管理经验,选派干部到园区任职、挂职。

(十六)在东西部扶贫协作中,支持结对双方共建飞地园区,加强产业合作,引导企业参与,促进产业转移,积极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

(十七)支持通过“飞地经济”模式,探索完善异地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生态受益区共建合作园区,健全保护区与受益区的利益分配机制。

(十八)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鼓励上海、江苏、浙江到长江中上游地区共建产业园区,共同拓展市场和发展空间。

七、保障措施

(十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帮助协调解决“飞地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区域合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飞地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十一)相关省(区、市)内部开展的“飞地经济”合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