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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一带一路丨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建议(3)

2017-05-17 13:45:25    搜狐媒体平台  参与评论()人

“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基本设想和工作建议

一是建立“软”“硬”两个方面的能源治理机制。从“软”的治理机制来看,需要建立一个比较固定的机制来促进政策对话和沟通,并为区域能源合作提供发展蓝图。从“硬”的治理机制来看,需要为能源的贸易投资和跨境运输提供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国际能源宪章组织是一个可利用的治理机制和平台。该组织1991年由欧洲国家发起成立,目前有50多个成员国,覆盖了“一带一路”沿线的大部分国家,其规制领域涵盖了能源贸易、投资和跨境运输等多个领域,并且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和能源跨境运输的快速协调机制。我国于2015年签署了《能源宪章政治宣言》,但尚未签署《国际能源宪章条约》。可以考虑加入《国际能源宪章条约》并推动其改革,将其改造成为“一带一路”能源贸易、投资和跨境运输提供法律规则的治理机制。

二是成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组织。作为“软”的治理机制,其主要功能是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政策的对话和沟通,对次区域、跨区域的能源流向进行规划和协调,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能效提高,建立能源进出口国共同安全的新型合作机制。这一治理机制具有代表性广、包容性强、合作内容丰富等特点。与主要代表消费国利益的国际能源署和主要代表生产国利益的欧佩克相比,该机制既包括中东、中亚和俄罗斯等主要的能源资源出口国,也包括中日韩印等资源进口大国,不仅代表性增强,而且注重合作而非对抗,强调进口国和出口国共同的能源安全,包容性增强。与国际能源署强调应对石油危机和欧佩克强调石油量价调控不同,该组织关注能源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和能效发展以及共同安全等深层次的问题,影响更为深远。可以考虑将“一带一路”的能源合作组织放在“一带一路”峰会的机制之下并建立秘书处来推动相关工作。“一带一路”的能源合作组织也是开放性的,欢迎沿线国家、域外国家以及国际能源署、国际能源论坛等国际能源组织参加。

三是在“一带一路”峰会上提出加强能源治理机制建设的倡议。“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是促进区域能源合作的重要公共产品,从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参会国的关注度来看,峰会是提出能源治理机制的一个非常合适的场合。应在“一带一路”峰会上提出建立能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倡议,就该机制的使命、愿景、主要功能、机构安排、工作机制等问题形成共同声明或宣言,并设立秘书处。之后,逐步完善和落实,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夯实制度基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带一路’设施联通研究”课题组

课题总负责人:李伟

课题执行负责人:隆国强 余斌

课题总协调人:赵晋平 李明

课题联系人:王辉 罗雨泽

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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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带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