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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一带一路丨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建议(2)

2017-05-17 13:45:25    搜狐媒体平台  参与评论()人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深入推进亟须加强能源治理

一是需要对区域能源合作进行协调和整体规划。需要在三个层次推进区域合作:其一,加强次区域的互联互通。不少次区域具有巨大的能源合作潜力,比如中亚地区在前苏联时期是一个整体的能源系统,目前是各自为政,没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加强能源合作特别是互联互通的内在动力。另外,东北亚、东南亚和南亚也有很强的能源合作需求。其二,统筹考虑“一带一路”区域的能源流向,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管线的走向。无论是出口国还是进口国,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均希望自身实现进出口多元化的同时使对方更加依赖自己。围绕着石油天然气管线的走向,进出口伙伴国之间、进口国之间以及出口国之间进行了大量的博弈,轻则耽误项目建设的进程,重则导致地缘政治的紧张。亟须从整个区域最优的角度进行规划,使得进口国和出口国均能实现能源流向多元化和合理化。其三,在全球层面,需要分析和研究“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对全球能源流向和市场格局产生的影响,以及从全球层面来分析和规划“一带一路”能源的合理流向。

二是需要形成区域能源合作的规则体系。现有贸易投资规则难以满足区域能源合作的需求。其一,投资领域缺乏多边的规则,双边投资协定往往较为陈旧且操作性差。WTO难以覆盖跨国能源运输,只有乌克兰等少数国家在加入WTO时承诺开放管道运输,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甚至还没有加入WTO。其二,《能源宪章条约》提供了关于能源投资、贸易和跨境运输较为完整的规则,但中国不是条约的签署国,俄罗斯也因“尤科斯”事件退出了《能源宪章条约》,影响力下降。其三,不少资源国国内法没有与国际规则进行衔接,对能源领域贸易和投资的限制较多。这就造成现有的能源合作多是基于项目的特殊安排,而不是基于完善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保障。比如中哈石油天然气管网项目就是根据中哈政府间协议来投资运营的,该项目管网投资主体和管网输送价格的安排与哈萨克斯坦国内法是不一致的,并且缺乏国际法的保护,蕴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是需要着手解决一些新的问题。资源国不仅出口化石能源,更希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延长产业链,发展可再生能源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如果不能着手解决相关问题,容易产生资源民族主义,不利于长期稳定合作。另外,就是由于巨大的体量,中国的对外投资虽然刚刚起步,但在一些国家的比重已经很大。比如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超过了该国能源领域外资投资的30%,该国开始担心国家安全问题。一方面,中国需要加强与东道国的协调和沟通;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和平台来消减东道国的疑虑。

关键词:一带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