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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落地,股东违规或被监管责令转让股权(2)

2017-05-02 18:08:0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方面,《章程指引》要求公司在章程中列明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特别职权。

在公司治理特殊事项方面,《章程指引》规定,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3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过半数董事均有权向保监会申请对公司进行监管指导。同时,从偿付能力监管视角出发,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股东承诺的条款,在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保监会责令增加资本金等情形下,不能增资或不增资的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2017年底前各机构需完成章程修改

早在2008年,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监管部门表示,从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出现的治理风险问题来看,部分公司治理基础制度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作为公司“基本法”的公司章程,仍然存在不完整、不完善的地方,给公司治理运作留下了风险隐患。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章程指引》的发布一是有利于化解公司治理风险隐患;二是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三是有利于丰富公司治理监管工具。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各公司修改章程的时间进度来看,对于申请保险公司筹建及开业验收的,应当按照《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其他保险公司应当于2017年底前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此外,监管要求公司对增加或修改《章程指引》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同时,监管部门将以《章程指引》为主要依据,开展保险公司章程审批,并以公司章程遵循情况为抓手,切实提升保险公司治理合规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