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落地,股东违规或被监管责令转让股权

2017-05-02 18:08:0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章程指引》共14章82条,除了具备《公司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要求的内容外,《章程指引》重点针对股东权利义务、授权机制、表决决议机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公司治理特殊事项等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作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和前两版征求意见稿相比,在《章程指引》定稿中对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更严厉的界定,股东若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将被剥夺相应权利,同时还有可能面临监管部门责令转让其股权的要求。

从去年年底开始,监管层对于保险公司股东的监管正在不断收紧。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在多个场合表示,监管将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穿透式监管。此外,监管还将降低保险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

新增对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

根据《章程指引》第十九条,公司章程须载明如下条款:“若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分红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其采取的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处置措施。”而这一规定并未出现在此前两版征求意见稿中。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分析,此前监管层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继而公开问询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情况,这一系列动作正是对保险公司股东行为监管收紧的佐证,此次将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置放进《章程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

在股东权利义务方面,《章程指引》明确,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有权直接向保监会反映;除股东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外,在发生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发生风险事件或重大违规行为等情形时,股东应采取以及应配合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

在授权机制方面,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等,以及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相关事项,要求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具体额度比例或具体内容范围。

在表决决议机制方面,《章程指引》明确,对公司有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时须实行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