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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升级调控:产权未满两年不得交易(3)

2017-04-11 11:03:44    扬州政府网  参与评论()人

9、严控新建商品房备案合同变更。市房管部门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后,1年内不得办理购房人变更手续;已撤销备案合同的商品住房,1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0、发挥综合治税调控作用。由市地税部门牵头,物价、房管等部门配合,根据扬州房价变动的实际,调整市区范围内各小区商品住房交易的最低价格,作为二手房交易纳税评估的基数。

11、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坚持租售并举,以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就业为导向,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采用“互联网+房屋租赁+生活服务”的方式,建设扬州市住房公共租赁平台,为广大创业就业者提供线上房产信息服务、线下交易和生活服务,推动“就业、创业、置业”有机融合,打造宜居城市“新名片”。

四、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12、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安全、环境配套及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13、建立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14、对于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资质申报,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暂停网签,停止办理其后续预(销)售手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5、对国家公务人员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通知所指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区。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起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