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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升级调控:产权未满两年不得交易(2)

2017-04-11 11:03:44    扬州政府网  参与评论()人

二、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5、严格实施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价格,经市物价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住房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严禁将商品住房总价不合理拆分、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捆绑销售车位(库)。

6、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的成本核算,备案价不得高于周边地块同类产品住房的价格,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及时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市房管部门对违反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行为,一律暂停项目网签,暂缓商品住房的预售许可手续办理。

三、规范商品住房市场交易行为

7、设置已购商品住房转让年限。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公证机关不得办理协议手续。

8、预售商品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按照预售许可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得将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用于抵押融资;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