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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证监会34亿巨额罚单,释放什么信号(2)

2017-03-31 14:17:55    人民网-人民日报  参与评论()人

手法二,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2015年4月9日,多伦股份申请变更企业名称,4月17日,鲜言知悉名称变更取得预先核准,因名称中涉及的行业为“金融信息服务”,与公司原经营范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按相关规定,这属于需要立即公告的重大事件,但鲜言直到5月7日才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于5月11日对外公告。

5月11日当天,多伦股份还发布公告,称获得控股股东名下www.p2p.com网站域名特别授权,通过此次授权,可以使公司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领先的竞争优势。事实上,这一网站正在筹备中,并无任何业务运营。互联网金融为当时股票炒作热点题材,这些公告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告发布后,多伦股份连续6日涨停。

手法三,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证券交易。操纵期内,鲜言有88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多伦股份,成交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16个交易日,2015年1月12日最高达到40.27%。

手法四,虚假申报操纵股价。2015年5月11日、12日,鲜言操纵的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的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买多伦股份,并频繁撤单后再申报,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以虚假申报方式制造涨停价买单众多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两天实际买入数量均为零。

通过这些手法,鲜言影响多伦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法所得达5.78亿元。此外,鲜言还未按规定报告、公告其持股信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