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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揭营销套路:一些赠品属“三无”过期商品

2018-06-12 09:09:09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同时,附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王伟说,促销活动名为赠与实为买卖,因为消费者必须先购买商家指定的商品,才会有附带的赠品,即消费者必须先行支付一定的对价。故商家的销售行为与附赠行为不可分割,商家应对其赠品承担与所出售商品相同的责任。

对于赠品,王伟认为消费者可选择主张相应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要明确,经营者赠送赠品的行为是想通过赠品来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应当和出售商品一样承担责任。”王伟说,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赠品时,经营者收取的是商品的价款,付出的是商品与赠品,消费者支付的是商品的价款,获得的是商品与赠品,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商品与赠品之和,“这一法律关系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属于国家规定的实行‘三包’商品目录之列,经营者就应按照规定履责;如果赠品不在‘三包’目录之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承担必要的退还内容。经营者不得以赠品不是商品、赠品无价等为由逃避责任。若因赠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侵害人应当向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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