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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凤酒股份IPO信披或存瑕疵 报告期内多名股东董事获刑

2018-05-15 18:18:35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经济参考报》记者遍览西凤酒股份招股书,未发现关于郝海录、丁济民通过行贿手段入股的任何信息。对此,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喻胜云博士指出,西凤酒股份对相关股东入股公司的信息应进行详尽披露,对郝海录、丁济民等通过行贿手段入股的行为,应详细披露其违规入股的背景、原因及其已产生的后果、影响,并重点分析该等行为潜在的风险、对公司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重大法律障碍等。因而,西凤酒股份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瑕疵。

两名董事因受贿获刑

公司治理存风险

西凤酒股份在招股书中披露称,201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披露,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公司董事张锁祥、高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锁祥犯受贿罪、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高波犯贪污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张锁祥曾任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西凤酒股份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以及西凤集团总经理;高波曾任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西凤酒股份副总经理。《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袁军晓任宝鸡市国资委主任时为张锁祥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张锁祥人民币共10万元;袁军晓利用担任宝鸡市国资委主任、副市长分管国资委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高波在职务晋升、调整中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和索取高波人民币80万元、美元1万元以及价值15800元50克黄金金条纪念章一块。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张锁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西凤酒产品开发、广告宣传、入股红西凤公司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张锁祥收受经销商、自然人股东郝海录价值54.5618万元房产一套并为其谋取利益,收受经销商、自然人股东丁济民250万元,为其入股并担任红西凤公司总经理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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