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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春节出游遇假冒旅行社 被强制购物又遭导游甩团(2)

2018-02-26 09:15:5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指出:“现在旅游法对于这种零团费或者超低价团,包括所谓的强制消费,都是明令禁止的,而且这也是旅游监管部门近年来加大力度去查处的。只要这位先生有合同和行程单,依此向签订合同的对方主体去主张相关的权利,我想是可以的。”

再来说说消费者王先生的遭遇。王先生通过飞猪网在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订入住三亚万丽度假酒店,入住日期:2月16日-2月17日,费用:共1552元。王先生表示,他2月16号下单时网页上显示包含早餐,实际却不含早餐,而且酒店距离海棠湾有20公里,因此联系旅行社要求退单,但旅行社态度很差,并表示退款要扣除50%的手续费共776元。王先生觉得旅行社涉嫌敲诈,订单不可取消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商家必须取消。

像这种情况,王先生的退款申请是否应该获得支持?

胡钢认为:“如果是简单的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说因为经营者没有善意地按照合同提供相关的服务,那么消费者当然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首先涉及到经营者是否隐瞒了事实的真相,比如实际上没有早餐,但是它说有早餐,这是一种消费欺诈的行为。而所谓的距离远近的问题,在消费者考虑是否接受订单的时候,它是否充分进行了披露?显然消费者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旅行社所谓的要扣除50%的手续费,也是非常值得推敲的,或者说是明显违法的。因为根据合同法也好,或者最高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好,都明确规定这种违约金应该和正常履约的实际损失是相对等的。本案中这个50%的手续费显然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所以消费者有被敲诈的感受也是很自然的。”

目前通过网络平台预订酒店或景点门票、机票等引起纠纷较为常见,通常是消费者因各种原因需要取消订单要求退款时,商家均以“在购买须知已说明不可取消和更改条款”为由予以拒绝,或在取消订单时收取高额手续费。

针对这种做法,芦云认为:“这个条款是不妥当的,以前我们在购买特价机票的时候也出现过类似的字眼,但是它违反了合同法的一个最根本的宗旨,因为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都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即便是说我要解除,我去承担违约责任就好了,但是你并不能够去限制我解除的权利。至于违约责任的比例,也应当根据双方之前的约定,而且这个约定要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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