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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容易出现五类问题 该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2)

2017-12-20 09:09:53    中新经纬  参与评论()人

五是由于网络借贷市场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复杂交易结构,权利义务关系交织,不容易简单确定权责主体,也不容易找到相应监管机构。在处理纠纷时,因权责不明等原因导致的处理时间拖长,造成多方损失不断放大。

防范风险要提升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

现在监管正在趋严,规范逐步完善,对于网络借贷市场将有一个出清的过程,更多泡沫将会挤破,这也将伴随着诸多问题的高发。在此过程中,借款人权益保护问题值得关注。

具体到此次培训机构跑路事件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理论上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款后卷款跑路,学员损失应向培训机构追讨。而网络放贷机构有权继续收回借款本息,学员也应该还清本息。

但是,培训机构与网络借贷机构有无合同关系?这是当前学员应该关注的问题。如果是培训机构推荐的网络借贷服务机构,或是直接将学员信息推荐到网络借贷机构的,将可以认为两者有事实合作关系,培训机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而从止损角度而言,学员应尽快收集证据,并相互沟通信息形成团体谈判代表,以便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维权与谈判。一方面是努力争取向培训机构追讨部分培训费,另一方面是与网络借贷机构沟通,争取提前还贷或中止计息,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同时,学员如发现网络借贷机构有违法或违规行为,应固化保存证据,可以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要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情,需要我们媒体舆论发挥作用,把这样的事情公之于众,让金融消费者培养风险意识,并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有关的行业协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力度,特别是对于借款人权利的保护。

对于网络借贷机构或金融科技企业从业金融有关业务。我有如下建议:首先要充分理解和尊重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有金融牌照和专业人士才能从事资金信贷业务;其次是任何所谓金融创新都必须依法合规经营,不能打着金融科技的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既然从事金融业务必须高度重视金融风险控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做负责任的机构才能够持续发展。

【专家简介】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金融时报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主要从事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法、法律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等领域研究。出版了《论道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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