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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增设应虐待儿童罪?刑法专家:虐童行为已入刑(3)

2017-11-23 18:10:5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杨杰也认为,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是有必要的。他说,很多在我国被认为是“玩笑”或“不注意”的小事,在美国有可能构成虐待儿童的大罪。

“美国的儿童保护做得比较到位的原因,主要是对于儿童保护的重视,如果增设“虐童罪”,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不论是对罪名还是后续处理上,都会向保护儿童方面倾斜。”杨杰指出,相较于“虐待罪”,“虐童罪”不仅清晰界定了犯罪行为,在量刑上自然也就不同于“虐待罪”,可以从保护儿童的特殊角度出发,制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对于在刑法上增设“虐童罪”这一罪名,张洪认为,法律最大的功能不是打击,而是震慑,就是要让施暴者意识到实施暴力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是一种重罪。

有微博大V在网上发布了自己吃芥末的视频,经过长达几分钟的剧烈咳嗽、流泪的痛苦经历,该微博大V直言,只有自己感受到才能真正清楚携程亲子园被虐的孩子们经历了什么,你才能知道这种行为是多么可恶。

“这种感同身受,并非简单地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归在虐待罪里,而是真正从儿童的角度出发,对这样的行为单列出来,这不仅是对儿童的重视,更是对涉事人员一个罪犯化的概念。”杨杰说,应该通过修改刑法条款或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增加“虐童罪”,并加重处罚,同时对于其定义和概念,都要更加注重其精准性。

反方:虐童行为已入刑,没必要另设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对于虐待罪,此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范围较窄,此罪适用的对象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多为近亲属、父母,不适用学校、教师。

鉴于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了一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这个改变可以看出,虐童行为已经入刑,这也放宽了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在此之前虐待儿童只能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适用行政拘留,而虐童行为入刑后,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予以定罪。”阮齐林认为,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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