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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斥吉祥号捆绑终身低消霸王条款 北京移动:已提醒(4)

2017-11-15 13:29:59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2014年,湖北的王先生因认为电信运营商要求其办理的手机号“承诺20年内使用武汉移动网络”并承诺每月最低消费388元违反相关规定并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约定的捆绑消费条款无效。

2015年,江苏的韩先生办理号码过户业务时,营业员没有告知有每月保底消费389元,而且该消费要到3000年1月1日。韩先生多次投诉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号码的保底消费并赔偿其损失。

2016年,吉林的王先生认为自己使用的手机号被运营商擅自更改套餐并设定每月最低消费200元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吉林移动公司赔偿其损失并在保留原有号码的情况下取消最低消费。

2017年,北京的廉先生认为运营商为其开通的手机号并不是吉祥号,而且双方签订的《承诺低消购全球通“吉祥号码”服务协议》中第3条有关内容是运营商强迫消费者进行最低消费,该条款为霸王条款,显失公平,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合同。

记者发现,上述诉讼中,原告的诉求因为不同的原因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捆绑是否侵犯消费者权利

为获得号码的所有权,消费者需要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但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往往是格式文本,消费者为获取相应的号码资源,需要在服务协议上签字,双方由此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将吉祥号与最低月消费捆绑在一起,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对此,有法律人士指出,消费者与电信服务商之间签订的协议为格式条款,消费者基本没有修改权,属弱势的一方,而吉祥号终身绑定最低月消费的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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