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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交房后想要回屋内家具 买方:这些物品已随屋附赠(2)

2017-09-04 09:06:1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显然没有协商好,事后他们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但是在履行的过程中又出现了纠纷,这时候就需要双方根据当时的意向以及房价去进行协商和确定了。”

在一审过程中,张某提出自己为对方考虑,实际交房时间比约定时间早三天,才导致没来得及搬出家电。

对于张某的说法,李某辩称,当初房子早已过户,但张某一直不腾出来交房。时间拖那么久,张某如果想搬屋内东西早可以搬走;后来虽签了字条,但其实是被迫签署,无法律效力。退一步讲,即使要搬,也只能搬走“软装”,不包括家电和其他硬装。

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李某无法证明自己签署字条是被胁迫,故字条有效,可以认为双方通过协商,对屋内物品归属问题达成一致。至于字条中的“软装”,在一般理解当中应是区别于基本不可移动的硬装而言,主要包括家具、饰品、灯饰、布艺织物、花艺及绿化造景。因而认定李某应返还张某水晶灯、洗漱台、米柜。但对于张某其他物品的返还请求没有支持。张某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经济之声:如何看待一审的结果?

芦云:“双方在签订合同、协议,包括后面的补充协议时,实际上是没有签好,从而导致了这样一个纠纷,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去进行认定。这个新房主说他是受胁迫签了这张字条,只要他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是被胁迫的,这张字条的效率就应当是被认定的,但是这张字条是怎么签的?有没有具体到沙发、窗帘等物品?

这个案件还有待进一步关注,但是法院在最终判决的时候也会进行综合的考量,包括房价和屋内物品的价值。”

二审庭审中,张某认为,合同总价款中没有包括家用电器部分,交房时没有搬出家电并不等于将家电送给李某。李某辩称张某交房后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就已丧失。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于2015年8月23日过户至李某名下,已履行转移标的物义务。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有关屋内的设备、装饰等如何处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总价中也不包含家用电器。空调、冰箱与消毒柜作为屋内家用电器,既不属于不动产,也不是装饰装修,不能认为已随房屋一并出售给李某。

其次,从双方签署的字条内容看,难以解读出张某主动放弃电器所有权,或将电器赠与李某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不认可李某辩称张某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已丧失的意见。

据此,上海一中院做出判决,李某返还张某空调、冰箱、消毒柜等家电。

  经济之声:这个案例能给消费者带来哪些警示?

芦云:“因为二手房买卖需要留意的细节确实比新房买卖更多。除了这个房屋本身,它还有很多的附属设施以及合同附随的一些义务,所以大家在合同中对于房价和房子里的物品都应当有更加明确和具体的约定。”

关键词:二手房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