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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交房后想要回屋内家具 买方:这些物品已随屋附赠

2017-09-04 09:06:1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北京9月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屋内物品的归属,卖方交房后想要回屋内的家具电器,买方却认为这些物品已随屋附赠。

2015年7月21日,张某及其妻刘某将他们名下一套房屋卖给李某,双方很快签订好合同、付清房款,并于同年8月将房屋过户。2016年6月27日,张某比原定时间提前3天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随即李某搬入新房。

第二天,刘某找上门来,要搬走屋内物品。李某拒不同意,她认为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列明屋内家电如何处理。既然房子已过户,房子所有权归她,屋内物品所有权也应附属移转。

双方一时争执不下,刘某提出签署补充字条,载明“房子按合同给你,至于装修的其他东西(软装类,硬装不破坏),我一并拆走”,李某在字条下方签了字。

几天后,张某要搬走字条约好的“软装”,双方又发生分歧。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屋内全部家电和部分物品,包括空调、冰箱、消毒柜、水晶灯、洗漱台、米柜等。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家通常会在交房前将归其所有的家具电器全部搬走。但在交房后,卖家仍留在屋内的物品是否能视为已赠与买家呢?

芦云:“双方在买卖的过程中应该是把这个内容忽略了。我们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关于房内的物品,双方需要约定是搬还是不搬?第二,如果搬是什么价格?如果不搬是什么价格?如果房内物品的价值比较高,是有可能被包含在这个房屋的价格里的,但是很蹊跷的是这个案件并没有说明。

对于这个房屋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分成三部分:一部分是不可拆卸的装修、装饰部分,比如壁纸或者钉在墙上的一些东西,这些部分一般都是维持原状;第二部分就是可拆卸的,比如洗衣机、空调等,这些可拆卸的东西一般由双方协商究竟是维持原状还是搬走;第三部分就是可移动的家具了,在实践中有的卖主会认为搬家具又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与其这样,不如留给买家,他们还可以继续使用,一般通行的做法都是这样。

关键词:二手房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