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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商局对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2)

2017-08-29 14:13:21    大河网  参与评论()人

10.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11.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治疗作用。

12.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13.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14.广告代言人在食品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食品作推荐、证明。

15.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6.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