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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商局对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

2017-08-29 14:13:21    大河网  参与评论()人

“最高级”“最佳”“国家级”……这类广告词禁用  

省工商局对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并对广告发布行为进行提示

“最高级”“最佳”……这类广告词禁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7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政办[2017]6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广告市场秩序,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并对该类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

1.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2.发布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食品广告中涉及食品名称、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5.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6.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食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7.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用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8.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发布广告。

9.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