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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被店员推车撞骨折 物美超市被判赔偿17万

2017-08-14 18:04:24    千龙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56岁的王女士在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员工推着的货车撞倒,导致右腿髌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认为超市有过错,王女士将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花园路店告上法院,要求物美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2万余元。在法庭上,物美提出反诉,认为王女士因注意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当自担30%的责任。

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物美的反诉,判决物美赔偿王女士各种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事件 到超市购物 被店员推车撞骨折

56岁的王女士家住海淀区。王女士诉称,2015年9月14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处的生鲜柜台购买牛肉时,被其员工张某所推送的超市内部供货推车撞击,导致右腿髌骨骨折。同日下午6时,被送往北医三院就诊。

2015年9月30日,王女士在北医三院接受手术。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不成,因此告上法院,王女士要求被告物美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

庭上 被告提出反诉 要求退还医药费

被告物美花园路店辩称,原告确实在店里摔伤,但其自身对摔伤亦负有责任,“我单位员工在拉货时,已经告知周围人员避让,除原告之外的人员均进行躲避,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该对周围的危险进行观察和避让,因此我方认为原告应当承担30%的责任,我们只应当承担70%的责任。”

此外,被告当庭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2.9万余元。

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王女士表示,事发时其是先站在生鲜柜台处,背向货车,即使其采取了警示措施,被告员工也应在购物区域内确保顾客安全的情况下移动货车,因此物美花园路店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70%的责任,故不同意物美花园路店的反诉请求。

判决 法院驳回反诉 物美超市判赔

法院查明,2015年9月14日下午,王女士在物美花园路店生鲜柜台购买牛肉时,物美花园路店员工卸货后,拉着货车经过生鲜柜台,该员工提示周围顾客避让,王女士紧靠生鲜柜台,该员工拖车经过时,将王女士撞倒,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

王女士共住院17天。物美花园路店为王女士垫付医疗费等共计2.9万余元,王女士支付出院后的医疗费用共计1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