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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监管久病不愈莫再拖 商家发卡勤从来不备案(3)

2017-08-14 09:01:1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商家来说,发放预付卡是一种营销手段,可以锁定消费者,提高竞争性,同时由于发放预付卡程序简便、成本低廉,可以在短期内迅速筹集资金,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问题。

在利益驱动下,不少商家大量销售预付卡,有的甚至明知经营存在问题,仍肆意进行圈钱,资金链一旦断裂或是收拾不了摊子,就会选择关门谢客。

记者梳理发现,商家关门后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玩失踪,一种是转移消费。前者通常会突然关门,员工一问三不知,老板也似人间蒸发,导致消费者很难维权,很多也就自认倒霉。后者则是在店面关闭时,告知消费者可以在其他指定店面进行消费,但往往会有附加条件。

合肥市政务区报业园小区门口的一家店面已经换了4拨人员经营。有消费者反映,每次店面更换时,新开的理发店都承诺可以使用上家的会员卡,前提是要再充一定数额的钱。其中有家“接盘”的店,要求至少充值100元,但只能享受八五折,除非充500元才能享受半价,折后理发费则从以前的15元涨到25.5元。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其实是商家的惯用套路。有的“接盘侠”其实只是原来的商家换了个“马甲”重新开业,但经过这一转手,不仅可以再次筹集资金,还可以调整经营方式。还有的是前后两家店私下进行约定,由上家将消费者“转卖”给下家,对于下家来说,可以增加客源,同时由于附加消费条件,也可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最后买单的还是消费者。

“关于预付卡纠纷的投诉,我们一直收到。”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说,消费者如果在购买预付卡时,遇到恶意诈骗的情况,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商家正常经营,但经营不善倒闭的,消费者卡内还有余额,可以找工商部门投诉,消协也可以进行协调,但若是商家卷款跑路找不到人的,消协也没有办法。

制卡先备案资金有托管  

按照《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规定,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签订合同的商家少之又少,违规发行预付卡的情况常年存在,未见改观。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鹏分析,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未签订合同,只有预付卡的话,虽然也构成合同关系,但是在诉讼时会常常遇到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王鹏说,签订合同的,有特殊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签订合同的,就按基本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