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消费 > 正文

游客在境外游途中被同行成员打伤 途牛网称只能自行解决(2)

2017-07-20 17:55:42      参与评论()人

周先生说:“跟北京华远旅行社,包括途牛都有沟通,双方就没想解决这个事件。途牛网很表面地说了解一下我的诉求。北京华远旅行社的态度更是差到极点,意思是‘这件事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你们私人之间事件。’我问能否将打人者的信息告诉我,后续跟他协商赔偿等。他说不能透露打人者的信息。”

无奈之下,周先生根据当时与途牛网签订的合同当中,保护游客安全义务的条款向法院起诉,但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这件事情只和打人的当事人有关系。

周先生介绍:“从合同条款当中的一项,没有尽到义务导致旅游者受伤这个角度,我找律师起诉了北京途牛和北京华远旅行社,但直接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从合同条款角度说,这个事件的发生是因为肇事方、打人方,他们是直接责任人。途牛和北京华远旅行社,他们并不是直接的责任人。”

途牛网的客户投诉部门对这件事情的解释是只能在周先生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协助作用。

途牛客户投诉部:“这个事情我们只能是帮您进行协助,我们这边确实不提供打人者的信息,这涉及到客人的隐私。如果涉及到顾客的隐私问题,只能通过报警的方式,让警察进行协助调查。”

而北京华远旅行社的一位工作人员称,的确不能随意的透露客户信息。

北京华远旅行社工作人员:“正常而言,确实不能随便把信息给到您,除非是执法部门、公安或派出所的要求我们才可以这么做。我觉得只能走法律程序起诉了。”

关于这一话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以及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共同作出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对于周先生的遭遇,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原因是打人的游客只是参加旅游的一位旅客,并不是旅行社的,也不是途牛的。您对这样的理由怎么看?

芦云:“确实如此,因为在提起诉讼的时首先要确定被告的情况。打人者是侵权的主体,只有侵权的主体确定后,才具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旅行社还是途牛,都不是直接的侵权主体,只是说在此过程中需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所以,法院以此为由作出驳回的决定,我认为是合理的。”

经济之声:周先生还想继续上诉,您认为有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