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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层高缩水被业主起诉 法院判退3万多房款(2)

2017-07-11 14:29:41      参与评论()人

本案中,周女士已按约向被告碧桂园公司支付房屋价款,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碧桂园公司虽按约通知周女士收房,但因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层高,致周女士至今未能收房,碧桂园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还认为,房屋层高的明显降低,客观上必然导致周女士对房屋舒适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性受到较大影响,但碧桂园公司显然已无法将案涉房屋的层高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周女士主张碧桂园公司以返还部分房款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与碧桂园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故本案中以碧桂园公司适当减少房屋价款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宜。

法院为适当平衡双方利益,判决碧桂园公司返还周女士房屋价款人民币30695元。

·发展·

碧桂园上诉被驳回业主指其“耍赖”

法院判决后,碧桂园提出上诉。其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合同约定的4.55米为暂测层高,实际应以最终测定为准,碧桂园公司以实际层高交付,不构成违约;此外,案涉房屋的实际层高满足设计规范,并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仅相差0.3米,差距比例仅为7.6%,使用功能未受影响,房屋价值也无贬损,故不应酌情减少房屋价款。

对于碧桂园的上诉理由,周女士认为碧桂园有耍赖的嫌疑。其表示,她并非专业人士,其收房时并不知道房屋层高不够,而碧桂园公司明知却没有告诉她,该行为属于欺骗购房人。周女士还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为4.55米,不是暂测层高。

5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碧桂园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碧桂园公司交付未达到合同约定层高的房屋,属于瑕疵履行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案涉房屋层高明显降低客观上会影响周女士对房屋舒适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碧桂园公司亦无法将房屋层高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实际层高与约定层高之间的差异、房屋价格等因素,平衡双方利益,酌情确定减少案涉房屋价款30695元并无不当。

·背景·

半年内被7业主起诉均被判退部分房款

记者注意到,仅在过去的4月份与5月份,包括周女士在内,已有7名业主因此起诉碧桂园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七起诉讼案败诉后,碧桂园均提出上诉,但都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