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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买一堆赝品 买主拒付尾款结果被告(2)

2017-07-10 16:34:39    金陵晚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真假自鉴”显失公平不予支持

“买卖自愿、真假自鉴”这所谓的行业惯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字画买卖行业之所以存在“真假自鉴”、“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是由于字画买卖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特点,且鉴别字画真伪需要专家、时间和费用,交易成本较高。本案中,买受人朱某向出卖人许某出具“真假自负”证明,即是这一行业交易习惯的体现。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法律确立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画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即使是真品也价值低廉,甚至低于部分赝品的价格,与45万元的总价款完全不能对应。对买受方而言,此种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结果上显失实体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无概率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故在本案中,如仍要求买受人坚守“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习惯,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与善良风俗。本案所涉交易因显失公平,在合同价款上可变更,在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充分考虑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等,权衡了双方的认识能力与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将本起交易价款调整为20万元。一审宣判后,许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被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说法

与本案不同,在一般的字画买卖中,标的物因年代久远、风格冷僻或其他原因确实真伪难辨,买卖双方就履行合同的预期利益均有对等的不确定性,获益与风险对买卖双方而言亦相对平衡,这时,字画买卖中“真假自负”、“买假不退”交易习惯体现了射幸交易(即双方的给付不一定是等价物,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的公平性,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