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消费 > 正文

航空托运屡生事端 宠物托运“死亡自负”系霸王条款(2)

2017-06-29 16:32:12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陈本寒表示,按照严格意义上来讲,应该叫作特殊物品运输,而不应当按照超重行李来看待,可能更容易被旅客所理解。

6月14日晚,左女士再次发帖称,经协商事件已得到妥善解决,但未透露最终赔偿的金额。这一事件引发争执的焦点在于宠物托运出现意外,赔偿的标准该如何划分。专家表示,目前国际上尚未对宠物航空托运有通行做法。目前国内没有引入此类保险,倘若事先进行投保,一旦发生在托运过程中宠物死亡或者受伤,对于弥补托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是非常必要的。

承运人有义务出示证据

5月27日,网友小维发表图文,称在5月24日晚间,乘坐航班到达武汉天河机场后,被告知随机托运的宠物狗逃脱,几个小时后,他再次见到自己的金毛犬时,狗身上遍布伤痕。

在宠物医院,医生给金毛犬剃毛后,在狗身上发现了数十处血洞。事后据机场工作人员回复,当时,行李分拣员打开飞机后舱门后,这只宠物狗从托运笼中脱逃,进入机场跑道,为了安全起见,他们对这只狗进行了控制和应急围捕,宠物狗身上的伤口,是用霰弹枪打出的铅弹所致。

为了证实这一说法,多方请求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机场却并未提供。

那么,围捕这只宠物狗是参照什么样的预案?伤害结果是否可预估?能否采用相对温和、伤害较小的围捕手段来处理呢?承运人既然有义务将旅客托运的物品安全地送达约定地点,那么出现意外情况,航空公司和机场方就有义务向托运人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据,特别是应急围捕,是否合理、合规。

陈本寒表示,托运人和机场方面发生此类纠纷,就动物出逃是不是对航空安全构成威胁,以及机场管理部门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机场管理部门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

屡生事端 亟待理清责权

遗憾的是,在这两起事件中,航空公司和机场方均未就宠物的托运情况和应急围捕作出详细说明。

事实上,对于活体动物托运,中国民航局在《活体动物航空运输包装通用要求》中规定:对于猫、犬等宠物类陆生活体动物,应在其包装容器外附加布或麻布类纤维绳网套,以防容器意外破损时,造成动物逃逸。但小维提供的手机视频中显示,托运打包时宠物狗的包装箱体外,并未进行附加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