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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托运屡生事端 宠物托运“死亡自负”系霸王条款

2017-06-29 16:32:12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最近,一则关于宠物狗在航空公司托运后死亡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6月11日,左女士在网络发帖称,她通过某航空公司托运的宠物狗在托运过程中意外死亡,而航空公司称按照每公斤100元的货物赔付标准进行赔付。宠物托运发生事故并不是个案,近半个月内,仅在武汉机场就发生过围捕逃逸的托运宠物事件。5月底,一只金毛在到达机场后跑出托运笼,被机场工作人员打成重伤。

“死亡自负”必须签?

左女士回忆说,6月10日晚,她将宠物狗委托深圳某宠物运输公司,托运至11日深圳至武汉的MU2478次航班。然而没想到,11日上午,她的父母在武汉天河机场接机时却被告知狗已经意外死亡。

左女士说,工作人员拿出一张活体托运死亡自负说明,但她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在宠物托运前是否必须签署活体托运死亡自负说明?这样的合同是否可以为航空公司免责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本寒称:签署这个单子没有必要,“因为它同我们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就是合同法的规定和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关于航空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如果说在托运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发生了物品的损坏,承运人原则上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除此之外,上飞机前,这只宠物狗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健康检查?是否适宜活体托运?以及此趟航班是否是制氧航班?记者就这些问题致电了代理托运公司以及这家航空公司客服。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称,这只金毛有检疫证。航空公司客服人员表示,该机舱是有氧机舱,对温度也有要求,“太热的话小动物在里面容易生病、窒息。”

按斤赔偿引发争议

托运的宠物狗意外死亡后,左女士与航空公司进行过多次交涉。6月13日,东航回复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按照宠物狗每公斤100元的标准,给予左女士进行赔付。左女士完全不能接受,因为“狗狗对你来说是一条狗,但怎么说它也是一条生命,你们不可能按照货物赔偿标准来赔偿。”

我国现行《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旅客托运的小动物及其容器的重量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本寒认为,小动物被视为“超重行李”确实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