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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减肥产品被忽悠加价至上万 消费者1斤未减索赔遭拒(4)

2017-06-21 16:03:37      参与评论()人

胡钢:“人类都对健康有一种不懈的追求,这是男女通用的。同时女性对于美丽的追求更加持久、执着一些。那么对于现在推出的无论是相关的保健品也好,所谓的药品也好,我们要持一种非常审慎的态度。

对于一些所谓的减肥保健品,请大家特别注意一点,按照我们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只是一些声称自己具有某种功能的食品,请注意还是食品,它并没有像药品那么严格的人体试验数据,所以保健食品总体上来说,其功效究竟如何,是画一个问号的。所以消费者在消费保健食品的时候,要保持一种更加理性的态度。”

经济之声:如果李女士讲述的情况属实,绿瘦方面是否可能涉嫌欺诈销售?

胡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司法解释,消费欺诈的核心就是两点,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要么是虚假告知、要么是隐瞒真相。本案中最核心的一个细节是,所谓的销售顾问,实际上就是销售员,他的口头承诺到底有实际效果吗?从消费者的体验来说,恐怕并没有这种实际的效果,而且我相信他可能也拿不出经过科学检验的、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大样本的人体试验的数据。在没有数据的前提下,这种空泛的承诺,实际上根本没有达到,显然是一种谎言,恐怕就是一种虚假告知的情况,那么就涉嫌消费欺诈。”

芦云:“我认为还存在一个重大的瑕疵,就是在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时候,它并没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说需要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需要多少疗程,需要多少费用,最初是没有告知消费者的。当消费者发展到第二个环节的时候,他们口口声声答复说不要再收钱了,但实际上再往下发展,他们还是在收钱。拨开表面看本质,他的销售模式就是通过圈钱让消费者无法摆脱,这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我认为从知情权的角度,还有承诺与实际不符,这两种情况都可能构成了对广告法或者消法的违背。”

经济之声:如果欺诈销售属实,那么李女士提出的全额退款,并且要求三倍赔偿,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芦云:“如果构成欺诈,按照消法的55条。李女士是可以提出这个请求的。同时,除了民事上的责任,对于绿瘦这种宣传方式或者经营模式,我觉得工商部门都可能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它予以相应的行政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