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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脑”产品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四项权利(2)

2017-06-09 09:12:0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到目前为止,根据上述法定要求,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内并不涉及“补脑”这一功能。

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在此基础上,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也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包括保健功能。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合格的普通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规定了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补脑”产品宣传误导消费者

记者:最近,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提醒称,我国从未批准过任何“补脑”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市面上所谓的“补脑”功能的保健食品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朱毅:目前的科学研究还没有搞明白大脑整体的运作机制,国家食药监总局没有批准“补脑”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以免不法商家打着“补脑”的旗号进行非法盈利,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了一个醒,避免消费者坠入“补脑”产品的消费陷阱。

孙娟娟:对于消费者而言,一些产品标识或者广告披露信息的最大问题在于误导性,其表现为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等。相应的,“补脑”这一尚未经科学论证的功能便是一种虚假陈述,违反了有关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的要求。实务中有许多普通食品试图通过这样的宣传来吸引消费者,即便产品本身合法,这样的信息披露也有误导消费者的违法性。

记者:保健食品是特殊食品的一种,不能代替药物,食品(含特殊食品)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保健食品须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才能生产销售。食用非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而生产销售此类保健品也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刘俊海:市面上所谓“补脑”的保健产品的确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补脑”这两个字,实际上就很有误导性。首先这个产品名称就存在误导,其次还有商标的误导、价格方面的误导以及原材料的误导,最主要是功能和营养成分的误导。

具体到侵犯消费者的权利,第一,恶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不知道这种产品有营养还是没营养,对补脑管用不管用;第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第三,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四,还可能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比如有的“补脑”产品还加西药,甚至添加兴奋剂,这就影响了孩子的身体健康。所以,所谓的“补脑”产品至少侵害消费者的四大权利: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